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泽洪与施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泽洪,施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90号原告:施泽洪,男,194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后阳村11组。委托代理人:吴晓坚,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健生,农民,乌市佛堂镇后阳村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泽洪诉被告施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泽洪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已减半),由原告施泽洪负担。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旭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