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蔡××与邵××、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邵××,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96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邵××。被告董××。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邵××、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1月22日,以原告通过其他途径与被告协商解决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被告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要求撤回对被告邵××、被告董××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对被告邵××、被告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34.50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月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