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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周××、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周××,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奉化市××××号。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周××。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周××、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项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