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双林与程玉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玉东,周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玉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双林。上诉人程玉东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民初字第1948-1号民事裁定,以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杞县,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金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