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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与临颖县通和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颖县通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书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义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临颖县通和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038-1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在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