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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嘉兴市××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公路××山门桥西堍。法定代表人:包××。被告:嘉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开发区××西侧(宇泗浜)。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4元,减半收取2102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6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晋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英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