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嘉兴市××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公路××山门桥西堍。法定代表人:包××。被告:嘉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开发区××西侧(宇泗浜)。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4元,减半收取2102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6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晋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英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