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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嵊州市西××纸××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嵊州市西××纸××有限公司,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84号原告:马××。被告:嵊州市西××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西鲍村。法定代表人:王××。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嵊州市西××纸××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