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甲与诸暨市××店街镇应××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甲,诸暨市××店街镇应××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455号原告:应甲。被告:诸暨市××店街镇应××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店街镇××店街村。法定代表人:应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甲与被告诸暨市××店街镇应××经济合作社矿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甲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讼争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甲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店街镇应××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7元,依法减半收取1758.50元,由原告应甲负担。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