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54号原告:周××。被告: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810元,合计4335元,由原告周××负担。工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戚宏飞审 判 员 金玉萍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