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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杭州安盈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陈峰、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盈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峰,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43号原告:杭州安盈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鸣。委托代理人:边志勇。被告:陈峰。被告:方平。原告杭州安盈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峰、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蓓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安盈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边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峰、方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安盈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称:2007年11月23日,被告陈峰向原告借款48万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峰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被告方平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陈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0元;2、被告陈峰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9916.80元,逾期利息从2007年12月24日暂计算至2009年1月23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2009年1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期间的逾期利息要求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给原告;3、被告方平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陈峰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事实。2、结婚证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3、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8年4月29日离婚的事实。被告陈峰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方平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审理中,因被告陈峰、方平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确认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陈峰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陈峰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陈峰与被告方平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原告要求被告方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陈峰、方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峰、方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安盈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元。二、被告陈峰、方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安盈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39916.80元(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07年12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09年1月23日止)。三、自2009年1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由被告陈峰、方平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给原告杭州安盈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8999元,实收4499.5元,由被告陈峰、方平负担,退回原告449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20元,由被告陈峰、方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9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