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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金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34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