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勇大针纺工艺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祥悦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56号原告:浙江绍兴勇大针纺工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勇。被告:绍兴县祥悦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宝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勇大针纺工艺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祥悦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绍兴勇大针纺工艺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祥悦针纺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勇大针纺工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祥悦针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1元,减半收取9,0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0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