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4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彩萍,系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考虑,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爱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