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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与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0号原告:韩××。被告: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〇九年二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郭浩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