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夏××与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金××,绍兴市××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30号原告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豆××村。法定代表人金××。被告金××。被告绍兴市××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豆××村。法定代表人陈××。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原告夏××为与上列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上列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诉称:2007年9月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出借给第一被告人民币50万元,期限为1个月,利率为月息2%,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及律师费),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2007年9月1日,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履行返还义务,第二、三被告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请求:一、第一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币50万元,支付利息7.5万元(利息计算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09年1月5日止,每月2%)合计本息575000元;二、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900元;三、第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四、第二、三被告对上述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三被告辩称:借款50万元是事实,已经支付利息10万元,因为当时口头约定月利是5分,属高利借贷,对已支付的利息应减冲本金;对律师代理费应按标准计算。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保证借款协议、收条各一份,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该证据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三被告均未提交证据。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7年9月1日,原告夏××与被告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金××、绍兴市××司签订保证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期限为1个月,利率为月息2%,被告金××、绍兴市××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及律师费),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2007年9月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金××、绍兴市××司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遂诉讼来院,并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109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证借款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和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金××、绍兴市××司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是5分,已支付过10万元利息,因未对此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夏××借款人民币5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7.5万元(利息计算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009年1月5日止,每月2%),合计本息5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夏××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9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金××、绍兴市××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9元,减半收取483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350元,由被告绍兴市××外贸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659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