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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金属制品厂与宁波××××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金属制品厂,宁波××××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38号原告:余姚市××××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余姚市××街道西××村克山。投资人:陈××。被告:宁波××××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园区北××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管××。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金属制品厂与被告宁波××××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金属制品厂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金属制品厂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余姚市××××金属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陈顺丈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