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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建筑工程公司,浙江××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524号原告绍兴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被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江路。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文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