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京华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京华实业公司,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京华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华中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中,董事长。上诉人河南省京华实业公司因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新乡”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工行为地在原告住所地金明区,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苏 芳代审判员 张 丽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金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