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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诸暨市××厂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59号原告:诸暨市××厂。住所地:诸暨市××镇青山小区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号。代表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厂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