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威玛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威玛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1号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通界村6组。法定代表人:钱彩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剑虹,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威玛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慧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威玛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2270元,由原告平湖市宏达纸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