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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汴民终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贾书祥与贾小学、李宪宝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书祥,贾小学,李宪宝,袁振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终字第67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贾书祥。委托代理人袁杰、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贾小学。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宪宝。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振河。上诉人贾书祥因与被上诉人贾小学、李宪宝、袁振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贾书祥于2008年1月29日向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贾小学、李宪宝、袁振河支付所欠土地租用款8000元,买杨树款900元,砍树枝损失费1500元,共计9400元。追回土地及其他全部使用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为此,开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开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贾书祥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程贤辉审判员  杨开兰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晓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