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5号原告:张××。被告:徐××。原告张××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起诉称:2007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出具了借条1份。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款经原告催讨无着,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由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被告徐××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无异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徐××归还原告张××借款120000元。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3845元,由被告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