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麟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巩天银与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某,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28号申请人巩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巩某某与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2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