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甲与沈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甲,沈乙,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8号原告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被告沈乙。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诉被告沈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34元,减半收取5167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人民币84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