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守城与陈丹燕、汤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守城,陈丹燕,汤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25号原告郑守城,鼎市前歧镇武垟村外路脚3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行舟,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丹燕,陀区蚂蚁岛乡长沙塘村长沙塘路69号,现住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洞岙大同路82号404室。被告汤建海,陀区朱家尖街道乌石塘村兴旺南路36号,现住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洞岙大同路82号4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守城诉被告陈丹燕、汤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平杰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