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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守城与陈丹燕、汤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守城,陈丹燕,汤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125号原告郑守城,鼎市前歧镇武垟村外路脚3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行舟,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丹燕,陀区蚂蚁岛乡长沙塘村长沙塘路69号,现住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洞岙大同路82号404室。被告汤建海,陀区朱家尖街道乌石塘村兴旺南路36号,现住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洞岙大同路82号4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守城诉被告陈丹燕、汤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平杰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