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化纤有限公司与浙江××织造有限公司、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织造有限公司,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60号原告杭州××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瓜××镇永联村。法定代表人任××。委托代理人汪××。被告浙江××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韩××。被告冯××。委托代理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织造有限公司、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化纤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化纤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杭州××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