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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吴甲、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吴甲,黄××,吴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491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桐庐县××××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方××。被告吴甲。被告黄××。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吴甲、黄××、吴乙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吴甲、黄××、吴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