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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辖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罗宗富与周革华、黄培光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辖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革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宗富。原审被告:黄培光。原审被告:陈庆田。原审被告:沈伟卫。上诉人周革华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周革华上诉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不在嘉兴市秀洲区,本案应移送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嘉兴市城南路口,该区域属嘉兴市南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