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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吴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字(200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涛、记录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于2008年5月12日盗窃被害人陈某皮夹一只,内有工商银行灵通卡,后用该卡取现17000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杭州银联交易流水明细、监控照片、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吴某甲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基本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在198路公交车上窃得被害人陈某皮夹一只,内有现金、工商银行灵通卡等物。下车后被告人吴某甲与同伙在建设银行杭州市江城路638号江城分理处、江城路863号杭州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用窃得的陈某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取款人民币170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吴某甲供述,证明2008年5月12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与同伙在公交车上实施盗窃,后从窃得的银行卡中取现17000元的事实。(2)被害人陈某陈述,证明其在198路公交车上被窃,后马上电话挂失,但被告知已取走17000元的事实。(3)证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吴某甲被抓获的情况。(4)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吴某甲辨认同伙与取款地点的情况。(5)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工商银行灵通卡交易明细、监控录像、照片的调取情况。(6)杭州银联交易流水明细,被害人陈某被窃的灵通卡被取款的情况。(7)监控照片、监控录像光盘,证明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情况。(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吴某甲的归案情况。(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某甲的身份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11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莹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韩小玲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丛林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