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里得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里得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472号原告:宁波××里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州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宁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里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里得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计9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曹明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