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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67号原告:胡××。被告:应××。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承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项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