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许富中与陈林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富中,陈林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830号原告:许富中,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龙鑫布行业主。委托代理人:楼丽萍。被告:陈林泉,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4-3-31门市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水根,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一春,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富中诉被告陈林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富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67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