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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71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吴××。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新昌县××街道××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