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71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吴××。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新昌县××街道××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