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新炳与胡建威、胡胜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炳,胡建威,胡胜权,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张新炳,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德安,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建威,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榴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胜权,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坎墩街道二灶市。被告: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西二环路。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铁镇,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职工,住所慈溪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法定代表人:王杏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炳与被告胡建威、胡胜权、慈溪市三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以尚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7.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童平凡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