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与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9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住所地嵊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马×。被告: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与被告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