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大伟与张文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伟,张文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636号原告何大伟,岩区西城街道汤加里177-2号。被告张文庶,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街小区6幢2单元1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大伟为与被告张文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大伟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文庶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苑社居百合家园56幢1单元302室的房产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文庶与辛彩娇、胡华琴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苑社居百合家园56幢1单元302室的房产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鑫鹏二〇〇九年二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郏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