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劳××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劳××。委托代理人:虞××、潘××。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劳××诉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