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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劳××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劳××。委托代理人:虞××、潘××。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劳××诉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