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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区执字第14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强星与彭润香、余锦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强星,彭润香,余锦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区执字第1425-1号申请执行人:杨强星,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彭润香,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余锦翔(系彭润香之夫),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强星与被执行人彭润香、余锦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区民二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彭润香、余锦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强星借款664,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9,0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与2010年11月1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润香或余锦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1,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霞审判员  张云审判员  彭晖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