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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姜新合与石新红、西安波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新合,石新红,西安波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姜新合。委托代理人周玮,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被告石新红。被告西安波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仙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姜新合与被告石新红、西安波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新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群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