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刑初字第0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灞刑初字第05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待岗人员。2008年10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以能帮学生上警官学院为名,骗取被害人罗某现金260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所书收条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其诈骗行为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害人罗某之表弟高考落榜后,其家人托罗某找关系办升学。罗某从杨凯锋处得知被告人张某能办升学之事,即与杨凯锋等人在西安市劳动南路北口中信银行楼下找到张某,张某谎称其能想办法让罗某的表弟上一所带指标的警官学院,一毕业就能分配到西安市的公检法系统工作,直接就是公务员。最少需要8万元钱才能办成此事,要求罗某马上交钱。2008年9月30日,罗某和杨凯锋与张某在上述中信银行楼上见面后,经杨凯锋手,交给张某3万元,并言明余款事成后再给。罗某离开后,杨凯锋从上述3万元中留下4千元,张某实收26000元,向杨凯锋出具了收条。此后,罗某前往张某所说的学校咨询,发觉上当受骗,即请求该校留意。2008年10月4日,张某到西安警察护卫学校打探情况时,该校报警,张某被抓获,赃款被全部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本案曾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西安市公安局指定灞桥区公安分局管辖本案。本案有下列证据:1、罗某的陈述证明,他的表弟高考落榜,家里让他给找个学校上。2008年9月28日,他托朋友程秋明打听,程从杨凯锋处得知张教授能办这事。次日,他和程秋明、杨凯锋在西安市劳动路中信银行楼下与张某见了面,杨凯锋向他介绍张某是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张教授说其能想办法让他表弟上一个带指标的警官学院,一毕业就能分配到西安市公检法系统工作,直接就是公务员,还说一共要8万元钱才能把这事办成,其中5万元是交给学校的内部指标费,其它3万元是给学校书记、政委的好处费,让他马上交钱。第二天,他和程、杨又来到中信银行,在5楼上交给杨3万元,并说明余款事成后再给。杨凯锋把钱数过后交给了张教授。当天下午,他就到建工路警官学院门口等,但等了一下午没回音,就给杨凯锋打电话问,杨说张教授讲学校财务没人,钱没交成。后来他找朋友问此校情况,得知此校就不存在什么指标和分配,他觉得上当了,就对杨说不上了,杨说张教授讲钱已交到学校了。他给张打电话,张说不是建工路那学校,一会儿说是公安大学,一会儿说是人民大学在西安的一个培训点,最后说是灞桥毛西的西安警察护卫培训学校。他到此校了解才知是培训保安的地方,他把事情告知此校,此校领导说愿意帮他抓住张教授。2008年10月4日早上,此校打电话说已把张教授送到了派出所。10月2日杨凯锋给了他4000元,说是从张教授处追要来的,并让他看了张教授写的一个收条,内容是从杨凯锋处收取26000元整(收条在卷)。2、杨凯锋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中旬,朋友梁光辉打电话说其友张某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授,有两个招生指标,可以安排高考分数不够的学生上警官学院,让他问一下有没有人上。此后张某给他打电话说,入学就是公务员,包分配、转户口,一毕业就能分到西安市各区县的公检法。9月29日,程秋明打电话说罗某的表弟想找学校上,他就让把孩子的资料带上找张教授看行不行。当日下午,他们在劳动路中信银行门口见到张某,张看了资料后说没问题,可以上,还说这就把孩子一辈子的生活问题都解决了。张才开始说要现金8万元才能把事情办成,最后说到55000元,而且说好先给3万元,给钱的地方就是劳动路中信银行后边的楼上5楼北户。罗下楼后,他给张说要扣出4000元给梁光辉做介绍费,张给他写了26000元的收条。当日晚,罗打来电话说好像上当了,警官学院不包分配。他打电话问张,张关机了,次日联系上后,张说不是建工路的警官学院,而是公安大学的什么警察学校,一再追问下才说是西安警察护卫学校。他和罗某等人在灞桥区毛西找到了这个学校,咨询后确认是上当了。这个学校是专门培训保安的,他打电话让张退钱,张说已给学校主任交了一部分,要回后再退。10月2日他给罗退了4000元,次日又把张某汇给他的2600元给了罗。3、陈世旺的证言证明,他是西安警察护卫学校招生办公室主任,这个学校是专门培训保安的一个技能培训学校,只要有初中或高中毕业证就可以上这个学校。学生不能转户口,毕业生分配到西安各区县公安机关从事保安、辅警、群防等职业,根本不可能直接成为公务员。2008年10月2日,一个小伙来校说一个叫张某的介绍其弟上学,骗了他3万元钱,并说了张的体貌特征,并请求见到此人一定报警。10月4日中午,张某来咨询学生上学情况,他就报了警。4、张某的供述证明,他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中工作人员,96年停薪留职作生意,他不是教授,对认识的人自称教授是为了抬高身份,让别人有信任感。2008年9月17日前后,他给梁光辉打电话说他有关系可让没考上大学的学生上警官学院,让梁问一下有谁家的孩子愿意上,可以找他。并说这个学校带有指标可以转户口、包分配,毕业后就可进西安的各区县公、检、法系统。梁光辉说杨凯锋可以联系,此后杨打电话让他帮梁大伟上这个学校。2008年9月29日,杨凯锋、程秋明和罗某在劳动路中信银行门口见了面,他说这个警官学校可以把农村户口转到城市,学生毕业包分配、带指标,去向是西安各区县的公检法,而且有毕业证、上岗证、派遣证等。第二天,罗、杨、程又找到他,杨凯锋拿了3万元,他收了26000元,给杨打了个收条。次日杨打电话说,小罗去建工路警官学校问了,好像不带指标不包分配,不想上了,让退钱。他就说不是这个学校,而是公安大学陕西分部西安警察护卫学校,在灞桥区56中里面。杨和罗去了56中,后一直打电话说学校不行,让他退钱。他说,钱已给了办事的人了,等要回来后再给退。其实也没有办事的人,他就没有把钱给谁,是骗杨凯锋的。此后杨、罗一直打电话要钱,他没办法,就给杨的帐户汇了2600元钱。2008年10月4日,他到警官护卫学校看情况,就被抓了。他给杨凯锋等人说的那学校学生毕业直接分配到西安各区县公、检、法系统当正式工,有指标、派遣证等根本没有这回事,是他骗人的话,目的是从学生和家长那里多挣钱。5、罗某的收条证明,被骗钱款已发还。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够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6日起执行至2011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马李阳人民陪审员 魏喜学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玲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