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左英与长安区引镇街道办张寨沟村第三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599号左英与长安区引镇街道办张寨沟村第三村民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2005)长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左英于200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寨沟村第三村民小组原征地款已全部补偿给小组村民。该小组无经济收入,暂无能力履行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小三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