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瀛××有限公司与宁波××鹰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瀛××有限公司,宁波××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宁波××瀛××有限公司377-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施家塘。法定代表人:沙×。委托代理人:蔡××。委托代理人:杜××。被告:宁波××鹰服饰有限公司264-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瀛××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鹰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564元,减半收取计307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5782元,由原告宁波××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XX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章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力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