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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瀛××有限公司与宁波××鹰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瀛××有限公司,宁波××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宁波××瀛××有限公司377-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施家塘。法定代表人:沙×。委托代理人:蔡××。委托代理人:杜××。被告:宁波××鹰服饰有限公司264-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瀛××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鹰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564元,减半收取计307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5782元,由原告宁波××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XX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章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力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