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56号原告: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117672-9),住所地广东省××镇××村。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 首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龚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