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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州××总厂有限公司与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总厂有限公司,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45号原告:常州××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羊×。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总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州××总厂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