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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07号原告:姚×。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负担。代理审判员  裘海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哲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