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07号原告:姚×。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负担。代理审判员 裘海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哲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