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章天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天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天得,曾用名:章天德,农民。2003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05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06年6月8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07年4月14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本案于2008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天得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天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章天得携带“一字”型螺丝刀至嘉善县姚庄镇清凉村戴浜82号沈池英家,撬大门进入,在二楼房间里窃得24K黄金戒指2枚(价值人民币2140元)、现金47元。被告人章天得欲离开时因被人发现而逃跑,后被群众抓获。案发后,赃款、物被扣押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沈池英的陈述,证人戴荣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天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章天得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天得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天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09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