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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某甲、田某乙与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田某甲。原告田某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田某乙与被告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田某甲缓交,由原告田某甲承担75元,田某乙承担75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