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某甲、田某乙与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田某甲。原告田某乙。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田某乙与被告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田某甲缓交,由原告田某甲承担75元,田某乙承担75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