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威环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娜与被告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受理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娜,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威环行初字第124号原告刘红娜。委托代理人刘军波。被告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任慧春。委托代理人袁志贵。委托代理人丛萍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娜诉被告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受理一案中,被告已受理原告的投诉申请,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明   来审判员 马玥审判员吕方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海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