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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敏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夏殿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夏殿村第五村民小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夏殿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夏殿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冯敏。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夏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玺,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夏殿村第五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金乾,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敏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夏殿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夏殿村第五村民小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敏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维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