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仲撤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绍兴市大地广告有限公司、李伟东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大地广告有限公司,李伟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仲撤字第9号申请人绍兴市大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平。被申请人李伟东。申请人绍兴市大地广告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李伟东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同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绍兴市大地广告有限公司申请称:一、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0日受案,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依法应在四十五日内结束。然一直到2008年12月31日才作出裁决!无故延长了仲裁期限。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仲裁裁决适用了《劳动法》第五十条,以认定申请人克扣或无故拖欠仲裁申请人的工资,此乃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之其一。2、仲裁裁决适用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以此作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法律依据,此乃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之其二,从而也违反了法定程序。三、仲裁员有枉法裁决之行为。1、仲裁申请人要求将08年9月份工资补足至2500元,裁决为补足至2600元。这多出来的100元,属非诉之裁,违反了依申请仲裁的原则,系枉法裁决之行为之例一。2、仲裁申请人要求发放养老金2800元,裁决书篡改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2800元”!是枉法裁决之例二。申请请求:1、裁定撤销绍市越劳仲案(2008)第205号仲裁裁决书。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费用。被申请人李伟东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仅就“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一项的争议即达15500元,显然超过了绍兴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仲裁裁决确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绍兴市大地广告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绍市越劳仲案(2008)第205号仲裁裁决书。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申请人李伟东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